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新闻 >> 文章正文
宪法大还是党章大?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宪法大还是党章大?

 

土生阿耿

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在网上到处流传,题目是《教授大还是处长大?》。作者开篇就引用了福轲名言“知识就是权力”,但笔锋一转,尖锐地指出,“遗憾的是,当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却将它改写成‘权力就是知识’、‘权力大于知识’的现实”。文章并没有对“教授和处长哪一个大”进行无味地比较,而是讽刺了当下高校和科研机构里权力对学术的渗透现象。

这篇文章颇有看头,曾让我也深陷沉思。今天恰逢是党的生日,作为一名中共党员,遵守党的章程是我的义务;作为一名中国公民,遵守宪法是我的义务。然而,我常在寻思这样一个问题:宪法大还是党章大?

要是把这个问题摊在桌面上,要求观赏者直接回答宪法与党章哪个更大,许多人很有可能认为没什么可比性。因为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行动纲领,是党的根本大法,本质上属于社团章程;宪法是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本质上属于国家法律。因此,我们难以在一个层面上笼统地说谁比谁大。这跟教授与处长的比较一样,很难一概地说教授大还是处长大,因为教授是技术职务,处长是行政职务。

看来,这个问题实在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如果一个公民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说这个公民就只遵守宪法而不必承认和维护党章了呢?如果一个公民同时又是共产党员,那么,在遵守宪法与遵守党章方面,能不能作出一番比较呢?实际上,这包含了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个是非党员公民有没有承认和维护党章的义务;一个是“宪法大还是党章大”的问题是不是只有在党员公民之间才可能有比较之可能。

先看第一问题。诚然,党章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章程,从理论上来说,章程的效力仅仅对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有约束力,即党章对党员有效,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非党员。然而,共产党这一社会团体并不同于其他政党组织,也不同于其他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党章确立的共产党的性质,从这一性质可以看出,不能说共产党是领导党员的政党,而是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政党。作为非党员公民,尽管不受党章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而直接的约束,但却不能随便否认党章、破坏党章。更何况党章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该条规定表面上是规定“入党”的条件,但在条款释义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非党员公民并没有否认与破坏党章的自由,恰恰相反,非党公民只有在“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时,才有可能享有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权利。质言之,作为一名非党公民,尽管党章规则对其并不必然适用,但同样也不能因此而破坏党章。

再看第二个问题。作为一名党员公民,究竟是宪法大还是党章大,这事儿可真要好好琢磨琢磨。也许对不少党员来说,并不愿意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说宪法大,会担心别人骂你党性不高;说党章大,又可能会害怕别人骂你歧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所以,我觉得可能很少有人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事实上,就“宪法大还是党章大”这个问题来说,恐怕也很少会有人无聊地提出这个问题来。这里我举几个例子,或许会在具体个案中对这个问题有所感悟。某单位在外地举办处级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班,住宿标准为两人一间,男干部与男干部住一起,女干部与女干部住一起,但在这批接受培训的党员干部中有一对夫妻,在公开场合这两个人感情表现得很好,尽管50多岁的人了,但依然像在初恋之中。在工作人员安排住宿时,这对夫妻干部跑过来,要求把他们夫妻俩安排在一个房间,遭到工作人员婉拒。这对夫妻很不开心,就拿出所谓的“夫妻关系”、“生活方便”的等理由来交涉,最终未能得逞。在本案中,如果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对夫妻有同居自由,有人身自由。外出参加两天培训班,要求给予人性化安排,这显然是宪法赋予他们的自由,要求两人住在一起无可厚非。不管是出于生活方便,还是出于夫妻同居义务的履行,他们的行为都没有违宪。可以说,这对夫妻党员干部在这个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他们却似乎忽视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班,从党的干部组织纪律性角度来说,每一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服组织安排,包括学习班的编制、学习内容、学习期限、学习要求、食宿、交通等,都不能搞特殊,更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向组织提出特殊要求。在本案中,尽管涉案当事人是“夫妻党员干部”,但由于此次活动是党的干部培训活动,所以这一身份群的核心身份是“党员干部”,而不是“夫妻”。党章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党的干部”,第34规定了党员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可见,党员干部时时处处要自重,要团结同志,不能以权谋私。本案中的这对夫妻身为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参加培训活动中,不愿意与其他同性同志居住在一起,反而利用自己的“处长”职权,要求与配偶住在一起,显然,这是没有领会党章的表现,这是没有搞清楚自己身份以及身份活动场合性质的表现,不利于“团结同志”,也有“以权谋私”之嫌。事实上,这对夫妻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知道这件事后,及时对他俩的这一要求提出了批评。综上所述,我的观点是:过夫妻生活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而过组织生活却是党章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过夫妻生活时,主要适用宪法,党章的适用余地不大;过组织生活时主要适用党章,宪法适用的余地不大。本案中的这两位党员干部把组织生活混同于夫妻生活,颠倒了自己多重身份的主次地位,把领导干部的集体培训场所混同于自己的家庭居所,把组织安排的床位混同于自己家庭卧室的夫妻床位。这让我想起了央视体育评论员黄建祥先生在解说意大利与澳大利亚的世界杯足球赛时,把自己作为“解说员”的身份混同于一般球迷身份,颠倒了多重身份的主次地位。

这里,我再举一例说明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高考分数公布后,山东省的曹县、单县等地的重点中学门前,出现了买卖高考分数的现象。6月28日,单县某中学的一个理科学生高考分数630多分,竟然卖了25万元!我查阅了相关新闻资料,也采访了我在曹县一带的山东老乡,发现把高考分数当作买卖合同的标的、当作市场交易的客体而公开叫卖的现象,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当地学校门前的树木、电线杆上,则贴满了买卖分数的各类广告,讨价还价的人群就像农民赶年集一样热闹,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从事高考分数买卖的中介服务人员,中学领导、班主任与学生家长、高校招生部门以及当地主管高考成绩与录取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勾结在一起,大肆推动高考成绩买卖市场,有的考生高二就报名参加高考,考出好成绩卖个好价钱,改善家里的贫穷生活;有的宁愿推迟自己的上大学时间,连续几年都报考,赚上一大笔之后再去读大学;甚至还有的在校大学生也报名参加高考,考到好分数就把它卖出去,让那些学习成绩不好但家里有钱的官员与富商家的孩子能上个重点大学。真是大千世界无其不有!这里我想谴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你们是怎么让这类非法交易市场如此盛行呢?你们凭什么不仅不制止反而参与亲自进来把这个市场搞活呢?买高考分去上大学,属于“冒名顶替”,它会牵连到被录取学生的姓名、性别、肖像、户籍、学贯等诸多身份要素,这些要素的更改单纯靠那些作为出卖人的贫穷农民以及作为买受人的富家孩子,是难以“搞定”的,这里面必然涉及到大批的官员腐败!我在这里特别要说的是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说到底,党员干部为高考成绩买卖提供交易市场,不仅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包含公民身份要素的人身自由,而且还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包含教育公平在内的公民受教育权。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案中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涉案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干部,公然违反宪法的规定,把自己的特权凌驾于宪法之上,是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严重挑战!同时,这些行为也违反了党章。党章第37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本案中的涉案党员干部根本无视党章的存在,要是让他们来回答宪法大还是党章大,他们或许冠冕堂皇地说既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也要认真遵守党章,但在心里却认为:“宪法和党章再大,也没有我手中掌握的权力大!”像这样的党员干部,把“宪法大还是党章大”的问题甩给他们,几乎可以说只能暴露我的幼稚,而不能从表面上真实地检测他们的思想。

宪法大还是党章大?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有唯一的答案。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本身而言,宪法是国家法律且是根本大法,党章是社团章程,宪法当然大于党章;而在有些场合,从优先适用的角度来看,党章又会大于宪法;要是从实际运作的角度来观察,“宪法大还是党章大”的问题在有些滥用职权的腐败党员干部那里,宪法和党章谁大谁小,已经无关紧要,因为两者再大也大不过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最近,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免去海军副司令员职务,本人也提请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发布公告,依照代表法规定,王守业的代表资格终止。现年62岁的王守业司令员无视宪法与法律,无视党章党纪,不仅有经济犯罪,而且“道德败坏”,长期与部队文工团的女演员发生不正当关系,与若干名女演员保持情人关系、包养关系,后因“情人承包费”的支付问题与某女夏娃发生纠纷,该女多次举报未果,后来那位王司令员又与另外一个包养女秋娃的费用结算发生纠纷,于是夏娃与秋娃联合起来共同举报,经过多年努力,终于“打动”了有关部门,遂作出上述决定。你看,你看,大家都来看看,像王司令员这样的人物,你要问他宪法大还是党章大,他不笑掉大牙才怪呢!在党的85岁生日这一天,我不禁要问:还有多少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宪法和党章,不贪污、不贿赂、不滥用职权、不玩弄女性?!

作为一介书生,我相信“党的主流是好的”,但作为一名党员,我又常常基于最大党性,想要一份“主流是好的”这一结论的调研数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忧患意识的准确性,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教育。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近70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照党章行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紧密联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紧密联系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最近一段时间,全党上下也掀起了学习党章的活动。作为党员,我是坚决维护党中央的这一决定,并且模范地学习党章。为此,我还专门应党组织安排去党校参加了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了几个月。通过学习,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党章对于政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一个政党或社会团体、政治组织成立之时,一般来讲,必须要有章程。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一点都没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多次对党章作过界定,恩格斯将党的章程称之为党的“共同法律”,列宁曾经用过“党章法”的概念;毛泽东同志曾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小平同志也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外国工人党认为“党章是党的宪法,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法典”。

然而,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却引起了我的兴趣,那就是: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不作规定。有学者研究认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的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便明确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以便把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轨道。如美国《1954年共产党管制法》规定,共产党不受法律保护。剥夺了美国共产党作为政党享有的各种权利,成为美国政府在上世纪50年代对本国共产党进行严厉镇压的依据。从世界范围看,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党问题的还是少数,多数国家是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对政党的组织与活动予以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初期,宪法中同样未规定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但也不是通过宪法惯例实现的,而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理论宣传和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法解释获得公认的。经过发展变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明示或暗示其他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我国宪法只是在“序言”中提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但在从第一章“总纲”到第四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都没有专门关于政党的规定,甚至都没有出现“共产党”的字眼。只是在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条款是对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因此,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第5条增加的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5款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五大依据宪法精神在党章总纲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六大党章又在总纲中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尽管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却毅然把党章自觉地纳入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这说明,学习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与学习宪法、贯彻宪法、维护宪法并不矛盾。

可是,在当前学习党章的热潮中,只强调学习党章不同时强调学习宪法,在我看来有几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问题之一:作为党员的公民,有义务学习党章,但作为公民的党员,也有义务学习宪法。从上文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党章与宪法并不抵触,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