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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车库存瑕疵 业主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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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车库存瑕疵 业主获赔偿
 
 
 

 

   获赠的车库之小,令陈先生夫妇实在难以将大个子“福特蒙迪欧”停进去。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们诉至法院向房地产公司索赔。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地产公司赔偿1.367万元的判决。
    
  2005年8月17日,陈先生夫妇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约174平方米的联体别墅。购房处的楼盘楼书十分明了地载明,房地产公司将让每户“额外享受面积约33平方米半地下车库”,并约定2006年10月30日交房。

    之后,陈先生夫妇对将来的新居十分关注。在实地看房时,发现这套房屋的半地下车库与楼书所描述的图型存在较大差异,更不适合自家“福特蒙迪欧”轿车的停放。为此,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房地产公司态度不错,表示业主发现的问题会在今后的施工中加以整改。然而,交房期届到,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此,陈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换车损失费共16万元。

    陈先生夫妇称,2006年9月初实地看房时就发现半地下车库与合同所描述的图型存在很大差异。该车库长仅5米,而自家的福特蒙迪欧车身长4.81米,如按合同图型,车与车库的比例,车库长应在6米左右,而车库进口的高度仅1.75米,由于车高度从地面到天线顶端超过1.75米,车要进车库须将车载天线拿下方可。故认为这不是汽车车库,若房地产公司一定要认为这是额外赠送的半地下车库,则是自欺欺人。

    房地产公司辩称,陈先生夫妇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例举了“完全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符合设计规范”、“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不影响其停车”和“合同中约定车库的长度和高度”等五大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经查,“半地下车库”实为单元半地下层储藏间。该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虽然能够摆放一辆轿车,但驾驶人员在无安全措施和参照物的情况下,难以独立完成停放。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楼图宣传资料应视作合同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等内容。在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参考技术规范的情况下,考虑到该房型“半地下车库”原设计为单元半地下层储藏间,该半地下层的设计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停车的使用功能。陈先生夫妇在入住后使用该车库停放车辆,虽能勉强停入,但极为不便。对此,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上宣称的停车效果与业主签约时的预期品质之间有明显的距离,其提供的“半地下车库”是有瑕疵的,依法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鉴于目前修复已不可能,故可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法院酌定。陈先生夫妇要求赔偿其更换车辆所造成损失的问题,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无法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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