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交房、备案 开发商被判赔43万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开发商未履行如期交房义务,也未按照约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构成违约,依照约定支付43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004年10月,林某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以973万元价格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一商场二层,开发商应在2006年7月30日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双方还约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从延期之日起,每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林某分两次如期付款。开发商至2006年12月仍未交房,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12月25日,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如期交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是开发商法定义务,本案中,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对买房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从2006年7月31日至同年12月25日,开发商每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共计43万元。
法院指出,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后仍然要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应立即交房,并在1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