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客户首付款数额 中介估算不具法律效力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中保合同,中介公司退还原告代理费2.1万余元、购房首付款4万元,尹先生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
2006年4月2日,尹先生与黄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女士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尹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淀区上地南路的房屋一套,尹先生、黄女士与中介公司还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后因黄女士申请公积金贷款,原被告之间对何时交纳首付款产生争议,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中介公司及尹先生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其首付款4万元、代理服务费2.1万余元,尹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4万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在庭审中,黄女士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为其向中介公司交纳房价10%的首付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确定其贷款额度后,再补齐贷款额度外的购房款,而中介公司在其交纳首付款6万元后,未按时为其办理贷款评估手续。
而中介公司则称,黄女士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首付款应为20万元,因黄女士没有按时交足首付款,故该公司无法继续办理贷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中保合同均未对黄女士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贷款额度进行评估前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的数额进行约定,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流程亦未对贷款资格初审时贷款人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数额进行强制性规定。现该公司根据其自身估算的首付款数额,主张黄女士交纳的购房首付款不足致使合同不能得以继续履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