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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过户系义务 质量有瑕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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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过户系义务 质量有瑕非理由
 
 
 

 

   2007年初,王女士向银行贷款114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一套房屋。这笔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担保,保证责任至王女士的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日结束。之后不久,开发商先后两次通知王女士,打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王女士一直以房屋一面墙壁渗水、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称:自己一方的担保是阶段性的,业主办了房屋产权证、过户,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自己一方的保证责任就告结束。因此,王女士应立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以解除自己一方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贷款合同》中房屋的抵押和开发商的保证是有先后顺序的,抵押手续办理前由开发商提供保证,办好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后,由业主提供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开发商的担保,业主很难取得贷款,而开发商的保证亦是有风险的,其在银行就整个贷款业务开立有专门的担保账户,业主不办抵押登记,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其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就不能使用。因此可以说,办理产权手续既是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办理产权的条件已经齐备且开发商多次要求业主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很容易造成开发商经营上的损失,这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据此,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办理房屋产权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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