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讨要双倍房贷律师费 银行方面拒绝赔偿
在新闻《房贷律师费改由银行掏》刊发第一天,唐女士向银行讨要房贷律师费的案子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唐女士要求银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昨天,法院未对此案做出宣判。
“律师是你们银行委托的,也是为你们银行提供服务,凭什么律师费由我来掏?”开庭不久,唐女士就炮轰被告农业银行丰台支行收费不合理。唐女士说,去年3月,她买房缺少15万元,于是向农行申请借款。在银行指定律师的“服务”下,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顺利办下来。为此她支付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唐女士后来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发现,与她接洽的孙律师并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
唐女士认为,银行为她指定的律师,使她作为消费者却没有权利选择,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规定,并要求银行返还双倍律师费760元。昨天,针对唐女士的起诉,银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了反驳,并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1 律师到底为谁服务
唐女士认为,律师是受银行委托,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帮助银行规避经营风险。而她在购房及贷款的过程中,从未享受律师的任何法律帮助。她提到三协会联合公告中关于“谁委托谁付费”的说法,指出律师费应由银行掏。
但银行的代理人不这样认为。他首先解释说三协会发布的公告“不溯及既往”。代理人还说唐女士告错了对象,“钱是律师事务所收的,律师也找唐女士谈了话,提供了法律服务,要告应该去告律所”。
2 银行是否构成欺诈
唐女士指出,银行指定律师时,没有说明律师是在为银行提供服务这一真实情况,侵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由自己受益且应自己承担的律师服务费转嫁给她,侵犯了她的公平交易权。唐女士认为依据消法,银行的做法构成欺诈。
对此,银行的代理人认为,唐女士根据消法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并非消费关系,而是合同纠纷。”代理人说,借款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他认为银行不构成欺诈。
新闻背景
从8年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开始时,银行就设置了不合理规定:消费者贷款购房时,银行请来律师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银行的风险,而这笔律师费却要由消费者承担。这个规定一开始就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前天,市消协、市银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即银行委托的律师将由银行付费,消费者再也不用为银行请来的律师承担高额的律师费。不过,对公告出台之前消费者替银行承担的律师费,公告并未说明是否应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