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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打房屋买卖官司 原告又成被告或担高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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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打房屋买卖官司 原告又成被告或担高额损失
 
 
 

 

   为保证官司打赢后能够拿回钱,周先生在一场房屋买卖纠纷案中运用了财产保全法,将被告奚先生名下两套房屋及两个共存有30万元的银行账号予以暂时冻结。可当案件审理完毕,奚先生被宣告无须承担还款义务,而此时那两套房屋因冻结无法交易而遭受了约90万元的损失。昨日下午,曾经身为被告的奚先生坐上了原告席。

  因房款中介、房东成被告

  2005年7月初,周先生相中本市镇宁路168号美丽园公寓的一套房,在中介方色柯拉公司的撮合下,与房东签署购房协议,并将房款额共计326万余元打入色柯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先生的个人账户。不久后,他发现该套房与原设计不符。经买卖双方协商后,双方重新约定选购房东在该公寓内的另一套房。同年12月,周先生将差价4万元汇入奚先生个人账户。

  去年2月份,见房东始终无意洽谈交房事宜,周先生上门催促,却被房东告知根本未收到任何购房款。于是,去年4月7日,周先生以卖方违约为由,将房东、色柯拉公司及奚先生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由房东退还已付房款330余万元及违约金,色柯拉公司和奚先生则在同样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用“法”不慎遭被告反诉

  房款标的额毕竟高达330余万元,而且又在奚先生的个人账户内,为了确保这笔钱能在打赢官司之后顺利拿回,周先生在提交诉讼状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经法院裁定,奚先生名下位于石门二路上两套办公用房以及两个共存有30万元左右的银行账号被暂时冻结,不能擅自买卖。

  去年11月,周先生赢了官司,顺利地拿回了已付房款。但法院同时认定,需要返还房款的应该是房东而非奚先生。因为尽管奚先生代收了房款,但由于其为色柯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收款人该是色柯拉公司,而无须由他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在如此的判决面前,奚先生被惹恼了。

  “说查封就查封,如今我因此承受的无辜损失,该由谁承担?”奚先生表示,被冻结的其中一套房屋因无法正常交易,使得他为此支付了买家高额的违约金,而这一切,都因周先生滥用财产保全而起。

  今年4月11日,奚先生将周先生、周先生的父母及其代理人陈律师告上法庭。理由是周先生使用财产保全不当,给其造成损失共90余万元。至于周先生父母和陈律师,则是因为他们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故在发生损害时,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天下午,由奚先生提起的“滥用诉权”赔偿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被告方,周先生等人提出,当时提起财产保全是考虑到色柯拉公司和房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且奚先生直接参与了此事。至于奚先生所称的90余万元损失,怀疑是其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周先生利益。

  事先评估不当易生意外

  静安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该案为代表,由财产保全引发的官司已有多起,且有逐渐增加之势。“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行使不当或越界,就会招来风险。”本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盛雷鸣表示,若从利益角度出发,这一措施确能为当事人带来胜诉后执行的最大成功几率。如果遇到败诉或者保全额度过大的情况,且被保全人因被保全行为遭受利益损失,申请人就得为此“买单”。

  盛雷鸣说,在行使财产保全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官司胜诉的几率以及胜诉额的多少,然后申请对应的保全额度。至于保全财产的选择,建议优先考虑现金以及债权,尽量避免不动产。因为前者的损失大多数情况下仅表现为利息,而后者则可能涉及房产的升值、无法履行对外合同时带来的损失等等,波动情况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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