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退房还要还贷款?
开发商因“非典”延迟交房,被法院认定违约,买房人与开发商解约并退房后,却仍被贷款银行起诉。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银行状告买房人和开发商的案件。
投资买房被迫退掉
2002年9月,张先生为投资需要,购买了雍景台国际公寓的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
该项目原定2003年4月30日交房,却因2003年的一场“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的7月。在这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退房,开发商却以“非典”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2006年1月6日,经二中院审理,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判决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05年7月4日解除。
退房后遭银行追债
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被告席。原来,张先生办理退房手续后,银行的账单上还有他从2004年3月份开始就没有偿还的贷款,现在银行将张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他偿还拖欠的贷款1280万元。
买房人反诉银行
张先生认为,当时向银行贷款是为了买房,现在房子已经退了,那贷款就不应由自己来偿还了,所以张先生在被起诉后,同时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
在法庭上,张先生的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该代理人据此主张开发商应该把贷款还给银行。
原告称俩合同相对独立
而原告招商银行代理律师表示,张先生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和张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应该向与自己签有贷款合同的张先生索要贷款。张先生代理人的主张,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避免开发商恶意套取资金,银行也应要求张先生还贷。
开发商也要追偿
而同样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开发商在张先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只是张先生的担保人。在这起诉讼中,只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先生进行追偿。
退房别忘退贷款
招商银行的代理律师在庭后提醒,买房人和开发商解除合同后,一定不要忘了也同时和银行解除借款合同。
如果张先生能在状告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的同时,追加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话,可能就能避免今天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