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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卖房三年后反悔 男子到法院告自己卖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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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卖房三年后反悔 男子到法院告自己卖屋违法
 
 
 

 

  有人居然主动跑到法院去打官司:我卖没产权证的房子违法了,我要求宣告房产买卖无效。许多人也都以为,没产权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真的是这样吗? 

  这名“主动检讨错误”的男子叫徐一发。他在2002年7月5日购买了“天宝大厦”的一套房子,建筑面积25.35平方米,总价8.97万元。2003年5月12日,开发商将房子交付徐一发使用。 

  2003年11月,徐一发把这套房子转卖给了谢小微。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包括家电和装修,总价14万元。之后,谢小微依约付款,徐一发也把房子交给谢小微使用。 

  据查,“天宝大厦”的开发商曾经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的登记备案手续。2003年4月,“天宝大厦”也通过了验收。2003年,开发商因为没有去年检而被冻结,但工商登记至今还存在。待到可以申办产权证时,由于开发商一直没去提交相关资料,导致这套房子至今没能办出产权证来。 

  2006年8月17日,徐一发向谢小微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对方退房他退款。但是,谢小微不干。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的一致说法是,卖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徐一发想单方解除合约,不行。前些天,市中级法院一锤定音,驳回了徐一发要求退房的诉求,卖房协议得继续履行。 

  (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没产权证的房子为什么能转让 

  徐一发说,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而他与谢小微签订协议时,明知讼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因此,他俩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均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厦门市人大制定的《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也规定,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过去的实践也认为,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不得转让。 

  昨天,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今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已经发生变化。司法实践认为,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其实是限制所有权不明确的房产的转让行为,限制的只是房地产权属的实际变动,并不否定房产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房子的权属是明确的,仅仅是未能办出产权证时,当事人依然可以签订买卖合同,把房子转让给他人,只是产权一时无法落到他人头上而已。 

  在本案中,徐一发已经付清了房款,也办理了相关手续,这套房子的权属没有争议。 

  由于涉案房产前期的所有手续——从预售许可到登记备案至竣工,基本完整齐全。主审法官说,如果开发商真的失踪,购房人依然可以借助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办理出产权证来。也就是说,到时徐一发依然还可以将产权过户给谢小微,因此卖房《协议书》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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