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封阳台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法院判决拆除
家住南宁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因超出约定的装修范围用铝合金窗封闭阳台,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拆除阳台上违约装修的构建物,恢复阳台原状。
去年4月,被告梁先生和妻子苏女士购买了南宁市某小区的商品房后,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但在装修过程中,梁先生和苏女士超过其申请约定的装修范围对主卧室的阳台进行装修,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小区业主临时公约、《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此前与梁先生、苏女士签订的《装修承诺书》中的有关协定。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将两人推上了法院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在购买商品房时,同意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并遵守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中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去年4月,被告梁先生向原告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并做出承诺遵守原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但两被告在装修过程中,超出申请约定的装修范围进行装修,用铝合金窗封闭了主卧室阳台。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自己申请装修时的承诺,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准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的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两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该房主卧室阳台上违约装修的构建物(封闭的铝合金窗),恢复阳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