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前业主可拒收房 期间房产商应付违约金
2005年3月,王女士与南京市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王女士购买开发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翠屏湾花园城的一处房屋,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如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王女士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还约定房内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分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2006年1月10日,王女士接到开发公司通知,前来验收房屋。这时王女士发现,开发商并没有完全遵守合同约定。应该乙级防火门的,却成了普通的防盗门,电话和有线电视线要到4月份才能接入,而且客厅大梁附近有4平方米的层高也与合同不符。王女士非常生气,于是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整改。1月24日,开发公司取得房屋竣工备案表后又通知王女士去验房,结果,王女士认为他们根本没有进行整改,就再次拒绝接收房屋。直到3个月后,4月24日,开发商再次通知她来验房,王女士仍然觉得开发商没有进行整改,第三次拒绝接收房屋。原本应该在去年就建好的房子,到现在都没有整改好,这不禁让王女士很气愤。同年7月,她将开发商告上了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04万元,更换分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并退还层高不对的4平方米的房款15788元。
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女士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契约约定支付从2006年1月1日起至7月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而层高不对的那4平方米面积因为不能正常使用,所以应该退还这部分的房款。开发公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06年1月1日计算至1月10日。而层高不对的4平方米,是由于该房是退层建筑,为满足楼顶防水和排水的要求而造成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现在已经无整改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开发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且应交付的房屋分户门并不是乙级防火门,应当认定是违约。关于逾期交房的时间,虽然双方在验房时该房屋存在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事项,但逾期交付与交付不符合约定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其对应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分别认定。在1月24日王女士按开发公司通知再次验收房屋时,开发公司已取得竣工备案表,该情形并不能构成拒收房屋的正当理由。因此延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06年1月24日。对于层高不对的4平方米部分,应适当降低房价。
最终江宁区法院判定,开发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2006年1月1日至1月24日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更换分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层高不对的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降低500元房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