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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开价低拒不卖房 法庭判决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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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开价低拒不卖房 法庭判决支付违约金
 
 
 

 

  日前,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一起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卖房,签订协议后又后悔开价低而拒不卖房的案件,判决房主李先生支付该中介公司违约金9000元。
  
  2006年11月,窦店镇的李先生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的90平方米的房屋每平米卖价为320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2007年1月初,房产中介公司与一买主达成初步协议,并通知了李先生。因年初房价上涨,李先生便想以高于协议上商定的价格卖出,但买主不同意。李先生便以卖房签协议是自己私自做主,家人不同意为由,要求取消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卖房协议。几经协商无果,1月底,该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9000元。 

  法庭认为,双方签字可视为对协议内容及违约责任的认可。现李先生以卖房签协议是自己私自做主为由要求取消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辅佐,故该理由法庭不予采信。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可认定房价上涨是李先生不愿履行协议的基本原因,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一方的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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