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明清流县法院日前对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第二次交易无效,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5年12月,清流县一房地产开发商与秦某达成口头协议,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店面给秦某。随后,秦某分3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14.8万元。2006年10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办理登记备案。
2006年5月,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秦某所购买的该店面以26.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3.3万元。
2006年12月,秦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面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便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清流县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开发商与秦某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着手办理产权证登记手续,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与王某的交易损害了秦某的利益,王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6.6万元,继续履行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秦某向开发商补交购房款余额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