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否决定同是买房却俩结果
■为躲债 儿低价卖房给母亲 ■夫卖房 妻反悔借口不知情
非善意买房——无效 凭善意买房——有效
核心提示
一个买房已经过户了,但却被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一个买房还在进行中,卖房的夫妻一方反悔,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同是买房,两种结果,这里面隐藏着什么样的法律玄机。法官说,关键看买房人是否是善意取得。
为躲债 儿子低价卖房给母亲
儿子欠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将房子低价卖给母亲,母亲买房有效吗?4月11日记者获悉,母亲买房非善意取得,被判撤销买房合同。
低价卖房 涉嫌躲债
2004年3月23日,孙某将一处133平方米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并过完户。结果却被告上法庭,告状的是刘某。
原来,就在孙某卖房的一个月前,孙某拖欠购车款,被刘某告上法庭。此案于2004年3月18日一审宣判孙某返还购车款35.5万元,并赔偿刘某损失9160元。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让刘某没想到的是,就在上诉期间,孙某竟使出转移房产的手段。刘某说:“这套房子肯定不止25万,因为与它相邻的房子每平方米已经3000元以上,这套房子应值40万元。孙某低价卖房是为了躲避我的债务。”
市法院终审判决孙某返还刘某购车款35.5万元,但该生效判决未能执行。一年后,刘某只好再次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孙某与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可孙某却辩称:他在转让房屋时,原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所以他卖房不是躲避债务,房屋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而孙某母亲称:她买儿子房子主观没恶意,因为她不知道儿子欠了别人钱,在和别人打官司。她已经支付了房款,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买房是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应有效。
卖房恶意 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其向刘某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后,在上诉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其母,该行为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其财产的减少,从而使刘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对刘某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孙某与其母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善意取得的重要构成条件之一为: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对价房款。本案中,如果判定孙某母亲是善意取得该房,则她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刘某只能寻求其他渠道来要求债权。但本案事实是,鉴于买卖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可以推定孙某母亲知道儿子对刘某负有债务。而孙某母亲系企业退休职工,现未从事任何经商活动,却在银行频繁存取款,金额多在数十万元以上,她并未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对价房款,故孙某母亲提出的买房属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夫卖房 妻反悔借口不知情
夫妻卖房后来反悔,妻子称是丈夫偷着卖房,她并不知情,拒绝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那么,买房人还能过户吗?4月11日记者获悉,因售房方妻子称不知情是借口,法院判房屋买卖继续履行。
卖房反悔:因采暖费起争执
老李夫妇欲将一处夫妻共有产权的住房出卖给他人,他们一同到房产信息站登记出售。2006年5月30日,经房产信息站介绍,老李与高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三方约定,老李夫妇以1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高先生。高先生先期给付10万元购房款,用以偿还该房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待取消抵押权后将此房房证交给高先生,双方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后交付余款和房屋。协议签订后,高先生按约定给付购房款10万元,和老李又一同去银行用此款办理解除还贷手续。但半个月后,双方却为谁付拖欠的采暖费产生纠纷。一气之下,老李夫妇表示不卖此房了。
反悔理由:丈夫偷卖房子
老李夫妇悔约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老李妻子却给出了意外的解释。她称自己并不同意卖此房,丈夫是偷着卖房。高先生将10万元钱给了老李,她也不知情。高先生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她的签字,她没有给老李任何书面上的代理权,老李没有权利代表她与任何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高先生认为,老李妻子不可能不知道卖房的事儿,因为中介说是她登记卖房的。老李妻子是在找借口。高先生只好求助于法院。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老李妻子本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但她事先到中介所登记出售此房。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老李向中介和高先生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房证等证明材料,足以使中介和高先生相信老李有卖房的代理权。老李收到高先生现金10万元后,解除此房在银行的抵押权,老李妻子亦未做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未能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的原因在于老李夫妇临时反悔,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老李夫妇将房屋交付给高先生,高先生交付购房款7万元;老李夫妇协助高先生办理该住房的更名过户手续;所需费用中,个人所得税和拖欠采暖费由老李夫妇负担,其余费用由高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