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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打埋伏违约赔一倍 购房者获赔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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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打埋伏违约赔一倍 购房者获赔19万
 
2007/3/19 10:17:13作者:文刚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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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划、报建手续不全,也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竟然把刚打好基础的房子卖了出去。房子盖好后,开发商不想卖给原来的买房者,竟以合同无效起诉买房者。而海南省白沙县的这位买房者在得知被欺诈后,经过一审二审的艰苦努力,不但要回了购房定金,还得到一倍的赔款。 

    严天录来自浙江江山,10年前就来到白沙做木工,后来又做起了家具生意。听说牙叉镇雅钗市场北面要建铺面,他觉得是个扩展生意的良机,便不惜卖掉浙江老家的祖屋,并四处举债,共筹措19万元,定购了两套铺面(每套3层)。2005年9月10日,严天录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将两套商品房,以总价款36万元出售。严天录先付19万元,3楼封顶安装门窗搬进居住后再付9万元,余款8万元办房产证后付清。 

    2006年1月,3层楼工程封顶后,严天录按约定搬进了所购房屋的第一层居住,但开发商不安装门窗,却忙着加盖,因为他们想在原来3层楼的基础上,改造成一个5层酒店,双方矛盾遂起。 

    2006年7月,开发商将严天录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限令他立即从所购房屋迁出。理由是严天录勾结施工人员,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致使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比原来设计的增加40余平方米;3楼封顶后,又强行入住,严重妨碍其他楼层的正常施工。虽经多次劝阻,严天录不但不支付第二期购房款,亦不愿搬出所购房屋,致使他们无法办理该楼的预售手续。 

    严天录认为,他和开发商之间只是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商品房销售的范畴。他在3层楼封顶后,在没有安装门窗的情况下提前搬进居住,得到了开发商的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开发商诉求,并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双方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开发商在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将房屋预售给被告,应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即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无效,双方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即退还严天录的19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同时,严天录应在判决生效后迁出房屋。 

    一审判决后,严天录立即上诉,海南中院举行了听证。严天录据理力争,至少也要留下第一层的两间铺面给他做生意,但对方仍然坚持合同无效。严天录随后补充上诉意见:争议房产至今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和有关报建手续,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收取19万元购房定金时,明确告诉了他们有合法手续,说明开发商当时隐瞒真相,属故意欺诈。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赔偿他一倍的损失。 

    今年3月初,海南中院经过终审,判决再次认定此房属商品房,同时认定一审判决显然违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具体规定,因此,终审判令合同无效,但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19万元及利息,同时赔偿严天录损失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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