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房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被判解除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购房借款合同》,同时判令房地产公司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罗先生和银行。
原告罗先生看中了正在兴建的预售商品房某某花园,经过实地考察后,在2006年9月与该楼盘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购买一套位于大兴区某某花园的商品房,总价款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即付25万元,其余3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合同签完后,罗先生依约履行。但后来经过罗先生的多方了解,知道该房产公司因缺乏资金没有向房管局缴纳有关税费,致使此项目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罗先生就想退房,在与某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后,罗先生想停止每月向银行还贷,但银行不同意。为此,罗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在与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购房借款合同》,同时判令房地产公司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罗先生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