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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又反悔 被判双倍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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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又反悔 被判双倍返定金
 
 
 
 
  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售房过程中,适遇政策变化需多交税款,李某便反悔不交付房屋。为此,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李某双倍返还房地产经纪公司定金3.2万元。
  
  2006年4月1日,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签订《售房委托合同》,由李某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该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签订合同时,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某交付购房定金1.6万元,并约定该购房定金在办理过户时抵作购房款。双方还约定如果由于李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视为李某违约,应双倍返还房地产经纪公司定金;如因房地产经纪公司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李某所收定金不予返还;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收取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房地产经纪公司。后双方约定的交接钥匙期限到期,经催促李某未能交付房门钥匙。

  为此,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李某认为,双方的合同是4月签订的,但5月底国家出台了新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因该笔费用不小,曾经找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商增加房价,但还没协商出结果,房地产经纪公司就已起诉。

  诉讼中,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如李某仍愿履行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负担需交纳的营业税。但李某不愿再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出售房屋,只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地产经纪公司 1.6万元购房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某所交付的购房定金系履约定金性质,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现李某不同意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国家政策调整私有房产转让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而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其可以承担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李某仍不同意履行合同,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约,李某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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