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消费者较真索赔
市民李某买了一套商品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了定金和部分房款。但房地产商不但延期一年交房,室内部分设施也未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经西宁市消协调解,李某和房地产商未能达成一致。日前,李某已向法院起诉。
据消费者李某反映,2004年7月1日,李某与青海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3万元。2005年5月31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给这家公司交付房款9万元,2005年6月7日,又交付房款5.3万元,3次交付房款17.3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在交房时一次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若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需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截至2006年11月30日,李某还没有收到金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告知书和收房通知书。并且,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工程也不合格:约定房屋入房门为“王力”牌三防防盗门,且价值在1000元以上,而现在装的是假冒“王力”牌防盗门;约定内墙及顶棚是水泥沙石抹光刷白,而现在内墙及顶棚只是部分抹光刷白;约定电梯间地板砖铺完,而现在电梯间为水泥。
李某在投诉中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5258元;重新安装1000元以上的“王力”三防防盗门或赔偿1500元;顶棚及内墙抹平刷白;电梯间铺地板砖。
西宁市消协在受理这起投诉后,联系了这家房地产企业。这家公司书面答复:金陵公司在2004年6月与中国银行三县支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县)以每平方米1800元的团购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就买受人李某所投诉的事作了详细的约定。后因天然气、自来水等相关市政设施不能如期到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小区于今年9月15日达到交房标准后,公司及时通知了李某的委托人,告知他到公司办理交房手续。但时至今日,李某也没到公司领取钥匙。他投诉的事由也并没有和公司有过任何交涉。金陵公司还表示愿与李某协商。
记者从消协了解到,李某到消协投诉时所持有的合同是复印件,并非正规合同;李某已经和这家公司交涉过多次,在投诉后,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所提出的工程设施等问题补偿均表示认可,并表示理赔,但逾期交付房的违约金,他们拒绝赔偿。
在调解失败后,李某已经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