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本村人进村购房可能落得鸡飞蛋打
有人为了避开城市高房价,想办法到农村买房。于是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将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别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孙静波说:“购房者如果非本村居民,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买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据了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刚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01年初,甲村的村民李非(化名)夫妇与乙村村民高意(化名)签订了一份宅院及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高意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非夫妇位于甲村的全部房屋及树木,甲村村委会也在这份协议上签署了同意双方交易的意见。
协议签署后,李非夫妇便交出了宅院,高意也依约陆续支付了购房款。可几年之后,李非夫妇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高意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高意认为,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了甲村村委会的审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而法院则指出,由于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归甲村所有,而高意并不是甲村的村民。李非夫妇将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宅院出售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双方购房合同无效。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城市房价上涨,农村房价相对便宜,于是就有人想到了去城市周围的农村买房,而有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会将多余的房屋对外销售。
法官提醒大家,农村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所以目前利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购买者即使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对所购买的房屋也并不享有产权,一旦发生纠纷,将缺少相应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