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最后却谈“崩”了 买房者打官司索回定金
去年底,林女士(化名)通过房屋中介介绍,相中了一套商品房,随即与中介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5万元定金及房屋信息服务费。双方约定,3天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天后,林女士与中介见面,商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林女士认为,在房屋合同上,未能体现该房屋是现房或预售商品房、是合同约定还是产权登记、房屋交付日期不明……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最终没有签约。
林女士向中介要全额的定金和中介费,但中介认为,双方既然已签订认购协议,就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林女士因种种借口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推诿,其实际行为已构成违约,遂拒绝退定金。于是,林女士将该中介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且该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有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未能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没有违约,按《合同法》规定,中介应将定金返还林女士;且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中介应将信息服务费返还给林女士。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双方的认购协议书,中介返还全额定金和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