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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缴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 开发商拒绝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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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缴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 开发商拒绝交房
 
 
 

 

  一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由开发商先前代为垫付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开发商拒绝交房,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赔偿损失。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在业主未缴清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之前,有权中止交房,不构成违约。
      
  2004年12月,市民陈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应在发生之日起90天内告知买方,可延期交房。双方同时约定,厨房预留煤气管道,煤气集资费用由业主自理。
      
  合同订立后,陈先生依照约定缴清购房款。2005年10月,由于龙王台风侵袭,建设工程被迫延期,开发商依照约定通知业主将延期交房。今年1月,陈先生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而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提出,由于陈先生没有缴纳由公司代付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所以他们不能给陈先生办理交房手续。直到今年3月,陈先生缴纳清该项费用后,开发商才办理了交房手续。
       
  陈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有缴纳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的义务,但开发商不能据此拒绝交房,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2005年初,该开发商与福州某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订立了管道燃气安装合同,每户业主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为3140元,由开发商代缴。同年底,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应由业主支付,现已由开发商代缴,业主应缴清该项费用,业主需出具由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签章的收据才能办理交房手续。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的缴纳作出了明确约定,业主在收房时拒绝缴纳这一费用,丧失信誉,有可能对开发商日后收取这一费用带来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有权中止履行交房义务,不构成逾期交房。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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