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阳光无法照到阳台购房者诉请退房被驳
签订买房协议并支付定金之后,买房者又以“阳光无法照到阳台”为由要求退房,并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定金。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买房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5年10月,李先生和黄女士经中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李先生向黄女士购买湖滨西路某单元的房产,成交价为880000元,李先生应于协议签订之日直接向黄女士支付定金50000元整;双方约定不得中途悔约,若黄女士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李,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李先生所支付购房款,同时向他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若李先生中途悔约,黄女士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2005年11月11日,李先生分别向黄女士及中介公司发出《终止“协议”的函》。李先生称,在购房时他对阳光照射有特殊要求,黄女士亦口头承诺“阳光能照射到阳台”,现在黄女士的房子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随后,李先生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将购房定金50000元返还给自己。
但黄女士却辩称,李先生在购房前已对房产有了充分了解,并将房产情况写入《房产买卖协议》,她从未向李先生承诺过有关阳光能照射到阳台的保证,且合同中对此也未作约定。现李先生以阳光不能照射到阳台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构成实际违约,无权要求她返还购房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称购房前黄女士曾口头承诺“阳光能照射到阳台”,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现李先生以此为由终止《房产买卖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此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