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辆车贷四份款 盲目签字债台高筑
姜某贷款购车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保证人安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03年9月11日,安华建设支行与姜某、北方安华集团公司签署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约定姜某借款98.2万元,按月偿还本息;安华公司对姜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安华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姜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华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华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姜某给付贷款本息76万余元;安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姜某承认安华支行所述借款、欠款事实,愿意还款。但表示由于安华公司职员让她与四个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自己只购了一辆车,因此希望确定只偿还实际购买车辆的贷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按有关人员的安排,她与建行的海淀、宣武、安华三个支行及光大银行西直门支行签署了四套空白的借款合同,自己从未领取和使用安华支行的借款,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现安华支行已发放了贷款,姜某认可使用贷款购买了车辆,现其不能确定购车款应属于哪份借款合同项下,因此姜某提出的未使用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
姜某就购买同一辆汽车分别与多家银行订立了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是不同的汽车销售商,姜某申请到贷款近500万元。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一车多贷”,是银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审查体系导致资产流失的集中反映。对于姜某签订的其他几份借款合同,姜某已收到银行方面的催收函,形成诉讼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