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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合同约定 解除合同又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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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合同约定 解除合同又还款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周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9万余元,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偿付利息;银行对周某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某银行诉称,2001年6月,周某为购买房屋向我单位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我单位与其订立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订立后,我单位依约向周某发放了贷款21万元,但周某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不按时还款,自2004年8月至今已连续13期拒不偿还,经我单位多次催要,其仍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利息1.1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本息自2004年7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要求周某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周某则辩称,因资金紧张,故暂时无力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依约向周某发放贷款后,有权要求周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周某累计13次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依照合同约定,银行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周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此外,周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其从银行借款21万元作了抵押,且双方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银行对周某用作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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