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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仅过2天 74万贷款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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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仅过2天 74万贷款付诸东流
 
 
 

 

因诉讼时效过了两天,银行本息共计74万余元的贷款便有可能付诸东流。4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共计74万余元贷款的诉讼请求。
潍坊市坊子区坊子镇甲公司由潍坊市坊子乙公司担保,分别于1996年5月31日、11月5日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借款30万和15万人民币。同年6月22日,甲公司由潍坊市坊子区坊子镇丙公司担保与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5万元。该三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未偿还借款本金。至2000年3月10日,甲公司共欠借款本息60.45万余元。

 

2000年3月10日,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签发了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由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将甲公司以上三笔借款的本息60.45万余元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同日,被告丙公司、乙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并确认履行担保义务。债权转让后,甲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乙、丙两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2年3月12日,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004年3月1日,原告再次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催收公告。

2004年7月16日,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000年3月10日受让的债权借款本金48.5万元,利息11.95万余元,并承担自2000年3月11日至2004年3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13.84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2000年3月10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则借款债务及其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00年3月11日至2002年3月10日。原告在接受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的债权转让后,虽然分别于2002年3月12日和2004年3月1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催收公告,但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天,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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