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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已确认 还款责任难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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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已确认 还款责任难逃脱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被告北京顺宏养殖公司、北京振洲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北京顺宏养殖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借款13万元及利息;被告北京振洲电器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1995年2月13日,顺宏公司从平谷农业支行华山营业所借款11万元;1996年11月20日,顺宏公司又从平谷农业支行华山分理处借款2万元,同日,振洲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顺宏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振洲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后长城公司接收了上述两笔债权,顺宏公司、振洲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故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顺宏公司归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振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谷农行华山分理处将总计为13万元的借款交给顺宏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届满后,顺宏公司应归还借款本息。长城公司接收上述债权,并且顺宏公司、振洲公司均盖章确认,应视为振洲公司同意对1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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