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合同未履行 委托人退还定金
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原告北京美丽家园房地产经纪公司1.4万余元。
原告美丽家园公司诉称,被告薛某于2005年8月23日委托我公司代为出售其享有使用权的东城区菊儿胡同平房一处,双方签订了委托售房协议。后我方联系到了购房人,并收取了购房人缴纳的购房定金2万元。同日,我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4万余元,并依据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移转手续。但公房管理单位交道口分中心以被告违反了公房租赁合同中关于公房禁止出卖的规定而未予办理。现原告要求被告终止协议、返还已付定金。
在诉讼中,法院了解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于2002年12月18日下达的文件规定,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但该通知注明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交道口分中心是薛某承租公房的管理单位,其可以根据公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由于公房管理单位行使管理职能而不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期限已过,该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对未能实现被告委托事项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