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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殿装修游客不满 状告故宫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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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殿装修游客不满 状告故宫被法院驳回
 
 
 

 


  原告雷先生称,2006年8月17日下午,原告在故宫午门东侧被告售票处购买60元成人票一张,之后验票进入参观。进入后原告发现太和门被蓝色施工网包裹,并且有工人正在施工。同样,太和殿的殿顶也有许多工人正在施工,工地周围到处都是“施工现场,请勿入内”的牌子。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被告明知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在销售门票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进而影响了原告的选择权,故要求被告退还门票费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故宫博物院对此案相当重视,庭上向法院提交了厚厚的一摞证据,总共37份。故宫称,博物院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和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自2002年起就开始了故宫博物院“百年大修”。
  2005年9月15日,博物院向新闻媒体公布了太和殿、中和殿等古建筑的维修工程将在2005年年底启动。2005年10月19日,博物院主管领导向新闻媒体公布介绍了故宫大修工程,其中包括了太和殿关闭修缮的时间安排。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博物院以新闻通告的形式直接向二十余家全国性和地方性新闻媒体公布了太和殿因大修即将关闭的消息,并公开告知社会,在2006年1月6日起关闭太和殿。为了弥补施工对观众参观所造成的影响,博物院又新增开放了乾清宫西庑、乾清宫东庑等区域。国内众多报纸和网站对太和殿修缮关闭的事情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同时,2006年1月6日前,即在太和殿关闭修缮之前,博物院就已经制作了告示牌,放置于故宫仅有的三个售票窗口旁边,以提示游客太和殿关闭修缮的事宜,同时还在故宫官方网站公布了相关修缮和关闭的消息。博物院认为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了太和殿关闭修缮的真实情况,不存在侵犯原告知情权的事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庭审结束后进行了合议庭评议,并当即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太和殿等古建筑进行修缮之前,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了太和殿等建筑将关闭维修,停止参观的消息,同时在售票处悬挂了通告牌,故应认定原告在向参观者发出要约邀请时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了参观者此真实情况。原告购买被告所售参观门票后,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合同自参观门票售出后即成立生效,原告在发出要约邀请时的内容应当成为旅游合同的内容。原告在双方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之时,应当知道太和殿关闭修缮事宜。据此,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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