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理高考移民 巨额费用打水漂
为了子女能考取大学,江西的刘冬香、陈桂兰不惜花重金,委托他人办理非法移民高考,没想到捷径未通,所花巨额费用亦付诸东流。5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高考移民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刘冬香、陈桂兰要求被告肖世泉返还办理移民高考的费用4.4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肖连生通过在吉安市白鹭洲中学工作的同学欧阳老师找到肖世泉,并提出要求肖帮忙为其儿子办理去云南参加移民高考。肖世泉与在云南的吉安永新人康忠光联系后,康承诺了此事,并提出每个学生要出资2.2万元费用。肖世泉转告肖连生后,肖连生将此事告诉了单位同事刘冬香和陈桂兰。三人为了使子女能考取大学,同意按康忠光提出的条件委托肖世泉找康为其子女在云南办理移民高考,并于同年2月2日将6.6万元费用交给了肖世泉。次日康忠光来到吉安后,肖世泉将刘冬香等三人给付的6万元费用转交给了康忠光,剩余的6000元肖世泉用于支付刘冬香等人子女在吉安参加体检费用。
同年5月27日,因刘冬香等人带子女去云南参加高考,肖世泉将6000元体检费退还给肖连生。同年5月28日,肖连生、陈桂兰在云南西双版纳与康忠光联系见面后,康于次日因涉嫌行贿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肖、陈因与康失去联系,主动到当地高招办查询。当他们在当地招办公布的参加高考人员名单中看见有其子女名字后,认为其子女属于限报人员,不能报考国家重点大学,故放弃参加云南高考,随后带着子女返回了原籍,并参加了当地高考。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为了使其子女考取大学,委托被告肖世泉托人办理移民高考,并按约定的费用交付给被告,从形式上双方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国家教育部明文规定,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而原、被告规避国家政策,出资为子女非法取得移民高考学籍,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同时也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返还给付之诉的请求,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