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顾客亡父照片 照相馆被判赔偿
原告杨女士诉称,5月17日,杨女士的丈夫带着父亲的一张一寸全身小照片到某照相馆,被告收取了修片及照片放大的费用共计40元。5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取照片,被告工作人员告知照片还没洗出来,让她过两天再来;两天后,原告第二次到被告处取照片,被告又以照片被一名工作人员锁在抽屉里拿不出来为借口,让原告两天后再来;又过了两天,原告第三次来到被告处取照片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照片已丢失。
原告称,原告的父亲已去世三十余年了,该张照片是父亲留下的唯一一张照片,原告一直精心保存,以此照片寄托对父亲的怀念。被告丢失了该张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照片放大费4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而照相馆则诉称,原告第一次取照片时,被告确实没洗出来,原告第二次取照片时,被告并没有谎称将照片锁起来。被告承认照片丢失的事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该照片是原告父亲留下的唯一照片的事实表示怀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被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丢失照片的行为,给原告杨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由此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杨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失。据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杨女士修片及照片放大费4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