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联赛无广告 代理商告赢工体广告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超”足球联赛要求提供无广告场地,导致工人体育场内发布的广告被遮挡,从而引发广告代理商与北京工体广告公司(下称工体广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工体广告遮挡广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广告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四海同舟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系广告代理商,为客户在工人体育场内发布广告,与工体广告订立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正值“中超”足球联赛开赛,市足协希望工人体育场能够按照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作为参赛队主场提供无广告场地。此后,工体广告遂在“中超”联赛的场次中遮挡了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引起双方争执,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体广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足球联赛租用场地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市足协希望提供无广告场地的要求,并不属于政府行为或场内重大活动。广告公司与工体广告签订广告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工人体育场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中发布广告而取得商业利益,因此,工体广告遮挡广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广告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工体广告不服上诉二中院,认为国家办体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中超联赛属于国家级非经营性比赛,因此在中超联赛中征用比赛场地及遮挡广告牌,应属于政府活动和场内重大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工体广告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免责。广告公司的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中工体广告主张免责的条款内容,属于工体广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工体广告负有就此向广告公司进行充分地解释说明和提请注意的法定义务,这对于合同正常履行以及工体广告在以后的实际履行中主张免责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工体广告对格式条款中“政府行为”和“场内重大活动”的含义的解释,显然已不同于通常解释的含义,表明工体广告在制订合同内容时考虑到了广告发布场地的特殊性,考虑到了有可能影响广告发布的一些特殊因素,但工体广告公司未能将订立上述免责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告知签约对方,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的认识发生分歧,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自始对该项内容的意思表示就未能达成一致。
因此,即使工体广告对合同中上述内容的解释有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理由,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对广告公司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工体广告于履约中遮挡广告的行为属违约,应对广告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二审判决驳回工体广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