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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交钱 翻车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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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交钱 翻车仍获赔
 
 
 
乘客李成经售票员同意未买车票搭车,却不料发生翻车事故,运输公司以李成伟未买车票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红利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成各种损失共35576元。

泸县居民李成与红利运输公司的售票员曾敏是朋友,2004年9月21日,李成准备搭乘红运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上车后,经售票员曾敏同意,李成未买车票。运行途中,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李成受伤造成T12椎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8级伤残。为此,李成在多次要求红利运输公司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10953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客车售票员是被告与旅客签订客运合同的执行者,其同意原告不购票乘车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实施的签约行为,因而尽管原告搭乘被告之车未购买车票,但原、被告之间仍建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90条之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乘车目的地,然而,原告所乘被告之车却在途中翻车,造成原告受伤致残,按照《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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