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人和收货人通过快递托运笔记本电脑,收货人在运单上签字后却称收到的货物并非运单上所示的物品。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收货人侯先生在运单上签收后,如无相反证据,则应认定他已收到运单上所示物品。
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丽水市的郑先生通过易趣网向上海的侯先生购买了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价格1.29万元。但不久电脑就发生了故障,经交涉,侯先生表示可以为郑先生免费修理,但需郑先生将电脑送到上海。于是,郑先生于2005年7月11日委托杭州华夏运输有限公司兄弟快运托运,后兄弟快运又转托上海青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货物送给了侯先生。托运单上的货名栏内填写货物名称为“手提电脑”、并有声明价值1.2万的字样,侯先生在该运单上签收。但事后,侯先生矢口否认收到笔记本电脑,并称收到的快件内只有一个电源器,且在收到邮件签收时,运单上没有货名,现在的货名栏内的“手提电脑”内容是事后加上去的。无奈之下,郑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先生返还电脑。
审理中,法院要求侯先生出示其手中应该持有的另一联运单以及邮件外包装上的一联运单,侯先生表示均已遗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就其已经将电脑交付侯先生进行了充分举证。侯先生仅称没有收到电脑,却无反驳的证据,故法院采纳郑先生意见,认定侯先生已经收到电脑。且侯先生作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商者,在收到邮件需要签名时,理应对签收物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现侯先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根据运单上所示货物认定侯先生收到的货物即为郑先生交付的笔记本电脑。由于侯先生现在无法提供电脑,对在郑先生处发生的故障状态无法断定,可根据该物已在郑先生处使用的日期,参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每天0.25%的折旧率的规定,由侯先生作出相应的赔偿。故判决侯先生赔偿郑先生906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