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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集装箱“大变活人” 机器设备变成偷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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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集装箱“大变活人” 机器设备变成偷渡人员
承运人被美国罚款状告托运人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托运人赔偿承运人损失
 
 
 
   去年4月11日,香港一公司承运的两个集装箱运抵美国洛杉矶港时,美国海关发现集装箱内装的竟是30多名偷渡人员,并非承运公司申报的机器设备。美国海关以箱内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为由,对承运公司罚款5000美元。缴纳罚款后,向托运人索赔未果的承运公司告到法院。3月1日,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耀丰船务有限公司2500美元。

    法院查明,耀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香港公司。深圳均辉华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它的代理。2005年3月14日,均辉公司收到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以托运人名义发来的两张订舱单。两家公司都要求订一个40尺集装箱舱位,托运货物都是机器设备,从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均辉公司接受订舱后,将货物交由深圳铁行渣华公司所有的NYK ARTEMIS轮承运。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随后向均辉公司支付了运费。

    法院另查明,其实本次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只是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并非真实货主,真实货主实际是犯罪嫌疑人伍卫文等人。伍卫文等人通过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订舱后,自行安排拖车从码头提取空柜到东莞改装,装上偷渡人员后运回码头,同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报关手续。这一切,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全都蒙在鼓里。

    2005年4月11日,NYK ARTEMIS轮抵达洛杉矶港,美国海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两个集装箱内装载的根本不是机器设备,而是30多名偷渡人员。于是,美国海关以违反美国关于货品描述不准确规定为由,对耀丰船务罚款5000美元,并将偷渡人员遣送回中国。

    因此,耀丰船务向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提出索赔。由于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拒绝赔偿,耀丰船务起诉到广州海事法院。

    一审宣判后,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托运人不知情应否担责

    庭审中,原告耀丰船务诉称,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两被告作为托运人,没有如实申报货物而导致原告受罚,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两被告则辩称,集装箱货物都是由货主自行装箱,安排内陆短途运输和报关。两被告作为代理人,只是代货主订舱,对涉案的偷渡事件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后他们才得知,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非法偷渡案,涉嫌组织偷渡的人员已被深圳警方逮捕。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组织偷渡案与本案无关,处理结果互不影响,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另认为,两被告不知货主造假的事实,只能证明被告与偷渡案无关。但是,两被告委托原告订舱、安排货运后,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托运人的两被告负有如实申报并保证托运货物合法性的法定义务。两被告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胡后波) 

    法官提醒

    货代方应保存代理协议

   红枫叶公司和长帆公司并非货主,只是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这些事实,两公司为何不在订舱单上载明呢?

   本案合议庭成员张科雄法官指出,货代公司其实是靠吃差价来生存的。对货代公司而言,货主是他们的生意源,避免把客户资料披露给承运人,实践当中也是货代公司的行业惯例。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货代公司的利益,也存在许多风险。

   张科雄认为,基于这种行业特点,在如何避免风险问题上,货代公司目前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

   张科雄提醒货运公司,避免风险的唯一办法,就是慎重选择货主、妥善保存好和货主间的代理协议等证据。这样,一旦货代公司被判赔偿,也可以向货主追偿。(胡后波) 

    名词解释

    无船承运

   无船承运:关于无船承运人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的航运法,是由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1961年创设的。根据我国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中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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