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电脑丢失 报价五百赔一万
网络买卖多属异地购销,货物往往需要运输才能完成所有权转移。一家科技公司在托运笔记本电脑时,为少交保价费,将声明价格写成500元,结果电脑丢失,被买方告到了法院。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顺驰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3万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原告在湖南长沙工作,想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在网络上找到被告公司发出的广告,看中了其中一台价值1.3万元的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并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达成购销意向。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地为湖南长沙,被告通过铁路快运的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将电脑交由铁路运输公司承运,但为了节约成本,被告对电脑的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承运公司只同意在声明价格的范围内赔偿500元。原告不同意接受此项赔偿金,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货款1.3万元并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误工费、电话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公司从事电脑批发,利润极低,付不起保价费。原告刘先生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出保价费,故在签合同时未对此进行约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托运,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故应按照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金支付货款之后,被告作为卖方负有将货物运至交货地完成所有权转移的义务。本案中约定交货地为湖南长沙,被告虽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托运,但其将价值1.3万元的电脑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也明显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被告作为一个专业采用网络订购方式从事电脑销售的公司,理应预见到此行为的风险性。故法院认定被告交付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3万元。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