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特快专递引出麻烦连连 邮局遭索赔
近日,汪女士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东城区邮电局礼仪专递服务中心擅自签发“拒收退回”为由,要求其赔偿自己在一宗委托卖房合同中承担的定金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2万余元。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9月,汪女士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售房合同,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中大恒基很快找到买主小李,双方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小李向中大恒基交付了定金2万元。
汪女士称,她事后才得知,同年11月中旬,中大恒基通过被告单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自己的单位寄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通知,寄送通知的当天,她因病外出,而被告单位的投递员在未见到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邮件写上了拒收退回,并于次日退回了中大恒基。
汪女士认为,被告投递员擅自做出拒收退回决定,给自己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先是小李未能通过中大恒基买到自己的房子,导致中大恒基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此后,中大恒基将自己告上了法院,一、二审法院均以拒收退回作为证据,判令自己赔偿中大恒基2万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1000余元。故汪女士要求被告单位对自己的2万余元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法院庭前了解情况时,被告单位对汪女士的说法提出反驳。当初,投递员根本联系不上原告,且单位同事拒绝提供准确地址,并表示不要送了。而投递员克服困难,想尽办法找到了原告单位地址,先后两次去送快递,单位传达室拒收快递,故退回了发件人。因此,被告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邮政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