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丢钱状告客运公司
一市民乘车到外地,到目的地后发现包里的1900元现金丢了,乘客一怒之下将长途车所在的客运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下午,市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伏龙路的赵先生介绍,9月2日,他在青岛长途汽车站乘车到烟台办事。到达目的地后,发现包里的1900元现金被盗。赵先生称,当时他立即要求司机关闭车门并报了警,但在民警赶到现场之前,还是有3名乘客下车离开,被盗窃的现金最终没有追回。返回青岛后,赵先生于9月9日将长途车所在的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900元。
记者看到,赵先生当初报警的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西大街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中称9月2日12时许,赵先生打110报警称,他乘车从青岛到达烟台站后发现包内1900元被盗。赵先生认为,他购买了车票,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对方负有把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才起诉对方。
对此,该客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石先生称,该公司在长途车内都张贴有醒目的标志,提醒乘客们保管好随身携带的钱物,事发后他们也做了相应的工作协助调查,已尽到了义务。另外,当时赵先生的钱物是由其本人存放的,并非托运物品,赵先生自己应该看管好随身的钱物,公司不应该为此“埋单”。
今天下午,记者咨询了山东华鲁律师事物所隋思玉律师,他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该乘客如能举证如下两点:一、确实丢失物品即发生了损失,二、客车司乘人员对其发生的损失存有过错,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