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万货物丢失实价赔偿
运单上未加盖“保价运输”戳记 66.8万货物丢失实价赔偿
深圳某物流配送中心没有想到,代人托运货物,货主在《运货单》中清楚地标明了,货物价值为10万元,运输费是600元,保险费是100元,可在货物发生丢失后,对方却要按实价索赔66.8万元。问题的焦点在于货物是否是按“保价运输”进行的。
货物公司索赔66.8万元
2004年3月2日,某公司委托该物流配送中心以公路运输的方式,将40套汽车检测设备“X431”标准配置运往上海。2004年3月3日,该批货物丢失。经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批货物的价值进行鉴证,结论为每台16700元,共计价值为66.8万元。货物丢失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公司认为,物流配送中心应按照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经明确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运货单》中没有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因此,配送中心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
配送中心保价运输10万元
物流配送中心辩称,判定货物的毁损赔偿额,在合同中已有约定。
双方当事人已签定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规定以保价运输方式运输。某公司在货运《合同》中声明货物价值10万元,货物名称为X431,约定了保价运输的运费为600元,保险费100元,配送中心认为,某公司在托运时,瞒报货物实际价值,少交保价费用,带有欺骗性质。而配送中心对不同贵重级别的货物,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等级必然是不同的。
对此,某公司称,他们是少交了保险费,从保险公司得到的先行赔偿也少了,但这与配送中心进行全额赔付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按实价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因此,法院以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的丢失货物价值为准。遂判定,配送中心赔偿66.8万元。
配送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是货物运输是采取了何种投保方式。配送中心主张采用的是保价运输方式,应按照某公司声明的货物价值予以赔偿。但在货运单上没有显示保价运输的关系,也未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加盖“保价运输”戳记,配送中心在庭后也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任何能够证明采用了保价运输方式的证据,故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律师点评 运输应明确保价费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玉辉认为,《货运单》上注明的是保险费,而非保价费。
保险费是出现不测后,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利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并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价费则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托运人向承运人交纳的,表明货物价值并约定发生意外后,承运人按所保价值承担责任的费用。
石律师还指出,现实中物流公司的保价费的收取没有规范的规定,物流公司转包、分保、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利用保价费规避责任的现象普遍,托运人因不懂法律往往钻入其中,一旦发生丢失或毁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石律师提醒托运人在签订托运合同时一定留心,应清楚填写的是保价费,还是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