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事被挂靠单位有责
12月13日讯于某为田某运货,因发生事故使货物全部受损。田某要求于某赔偿时,于某以挂靠某运输公司为由,提出让运输公司赔偿。而运输公司却以和于某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章丘法院圣井法庭作出判决,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内部约定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因而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6月,田某与于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于某将货物运至某批发市场。合同签订后,在运输过程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全部受损,造成各类损失共计2万余元。田某要求于某赔偿,但于某指出自己挂靠在章丘市某运输公司名下,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田某又找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拿出了同于某签订的挂靠合同,合同中注明:“对因运输关系或行车事故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依法定程序确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赔偿。田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将于某和该运输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从事运输的车辆确实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且每年向该公司支付管理费。法院认为:原告与于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合同有效。于某未按约定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中途货物受损,于某应对受损货物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于某以个人名义与田某签订运输合同,但于某使用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并且该公司收取管理费,此次车辆发生事故应与其未尽车辆完全管理职责有关,故原告将运输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虽然运输公司与被告于某所签协议中约定对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是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事先并不知情的原告。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