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出租车受伤 车主无责也得赔钱
【案例回放】2006年8月23日,临沂市民周某乘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客车去外地办事,客车行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周某和司机受重伤,肇事货车逃逸。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客车无事故责任。
周某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出院后,周某多次找到运输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0.54万元。但运输公司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的认定,运输公司不负事故责任,所以运输公司拒绝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
周某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54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9.35万元。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一般按责任赔偿,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方按比例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什么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无责任的一方运输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未将客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没有尽到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周某乘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客车,与运输公司已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周某因客运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于侵权与违约的可选择之诉,作为承运人的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对周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当然,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货车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