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不足赔款承运方390万 法官提醒企业签订合同应留余地
纸业公司按照设计中最大生产能力测算原料需求,并以此为依据与运输公司签订原料长期运输合同,后因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原料数量交承运,被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宗运输合同纠纷以被告赔偿原告390万元而了结。法官指出:这宗案件中,被告的教训是预测生产能力及需要的原料时算得太满,未留余地,更没有意识到由此引发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案原告是广东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被告是山东某纸业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2005年3月1日,双方签订包运合同,约定从即日起至次年3月1日,船务公司所有的“德胜海”轮按纸业公司要求,每月运输一船货物从广东到山东,货装船后以每航次168.606万元结算运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不能履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未执行货量的运费额的30%作为解约金”。2005年3月25日,纸业公司将一船桉木片交给“德胜海”轮运输并依约支付了运费。这是合同履行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此后它再未提供任何货物给船务公司运输。船务公司认为纸业公司违约在先,应按合同约定向自己支付解约金合计人民币556.3998万元。今年3月20日,船务公司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纸业公司告上广州海事法院。
法官在调查案情中了解到,签订合同时,纸业公司根据自己纸浆生产线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计算出桉木片需求量,并以此为据和船务公司签订了长期桉木片运输合同。生产线投产后很长时间,由于工艺调试等原因,产量一直未达到最大设计能力,库存桉木片暂时满足需求,于是纸业公司放弃采购桉木片计划,也无供货给船务公司运输。纸业公司生产线目前已经正常运作,对桉木片的需求不断增加。了解这一变化的船务公司,希望和纸业公司继续合作。法官分析了上述情况,认为此案宜调解。
4月24日下午,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分析利弊得失,建议船务公司适当减少索赔数额,最终双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39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