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单一字之差 45万元货物打水漂
价值40余万元的托运货物不翼而飞,遭到重大损失的佳华公司一纸诉状,将承运人推上被告席。可由于托运单上的一字之差,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40多万元的货物打了水漂。
去年1月18日,佳华公司员工赵利荣与东南货运部老板田利和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将价值45万余元的电子系统运往广东。填写托运单时,赵利荣将地址误写为“佳强”,并付了200元运输费。
到了3月,佳华公司得知,广东方面没有收到货物。赵利荣去问田利和,被告之,“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可按运输合同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但佳华公司觉得,这样的赔偿太轻了,遂于当年8月24日,一纸诉状将东南货运部田利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佳华公司诉称:田利和签发了托运单,并收取托运费用。现在,价值45万余元的货物丢失了,托运方田利和要赔偿全部损失。但田利和的回答却令人意外。田利和称,他根本不知佳华公司托运的事,只是在1月18日给“佳强”公司的赵利荣托运过电器。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田利和向法院出示了住址为佳强公司的赵利荣签订的托运单,托运人一栏确无佳华公司。田利和只承认与佳强公司有运输合同,对佳华公司的起诉不予认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来,佳强、佳华公司均位于武进区某镇同一村上,据了解,作为佳华公司的员工,赵利荣曾多次代表公司委托田利和的公司向广东托货。托运人一栏,赵利荣有时写自己的名字,有时写“佳华”或“佳华电器”。鬼使神差,这一次,赵利荣居然填了个“佳强公司”。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佳华公司的起诉。佳华公司不服,向常州中级法院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