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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场所密码箱 并非“保险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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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场所密码箱 并非“保险仓库”
 
 
 

 

    近年,免费自助寄存物品广泛出现在超市、浴室等场所,由此引发的案件也日益显现。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商家对物品丢失不担责。法官提醒,遇自助寄存时,请免存贵重物品。
针锋相对

  原告赵先生:我到温泉城消费,将3000元现金交与了温泉城,温泉城有义务保证我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被告温泉城:自助寄存柜上标有操作步骤,并写明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我们已尽到说明、管理等义务。

案情重演

  数月前,赵先生使用温泉城设置的免费自助寄存柜存放了物品。但当他取物时,发现3000元现金丢失。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居中裁判

  被告的理由成立,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的理由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但赵先生忽略了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寄存人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自助寄存,赵先生无偿使用自助柜,温泉城不知其中物品,不能控制、占有。所以,不能认定物品交与了温泉城,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赵先生不能以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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