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车场丢失 看车人要赔550元
交了停车费,车还是丢了,看车人是否应全额赔偿丢车者的损失呢?昨日,武汉首例“一元钱停车丢失索赔案”一审判决:因车主与看车人没有约定“一元钱”的性质,该费用被视为“停车场地使用和管理费”,丢失的一辆价值2200元的电动车,看车人需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赔偿——550元。
去年4月14日21时许,汉口江汉四路步行街街口,“一元钱停车场”老板——76岁的 马太婆,与陈女士发生了争吵。陈女士称,她13日晚将一辆电动车停在停车场,22时30分来取车时,未看见马太婆,电动车也不见了踪影。
陈女士拿着一张标号“25”的纸片停车凭证和电动车发票,要求马太婆赔偿她2200元。
马太婆则称,陈女士的停车纸片凭证不是她给的,也不承认陈女士在该停车场停了车,拒绝赔偿。
陈女士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调解无果,陈女士一纸诉状将马太婆告上法庭,索赔2200元。
法庭上,陈女士是否在马太婆的停车场停过车,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法官调阅了民警出警对两人所作笔录,并向当晚出警的民警作了调查。民警证实,经当场比对,陈女士手中与马太婆手中的“25号”牌,确认是相同的一对号牌。马太婆停车场对存放车辆收费1元。
虽然马太婆也出示了附近几名商户的证言,证明马太婆当日是在23时清场后才离开。但法院认为,该证言相对公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证明力较小,故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定陈女士确实存放过车辆。由于双方未约定一元钱停车费性质,法院根据此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及管理关系”,马太婆因其未尽职责应予以适当赔偿。
【法官解析】一元钱性质如何认定
办案法官解释,法庭在确定陈女士存过车后,一元钱的性质就直接决定了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其他关系,而双方的关系又决定着看车人该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显然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未协商一致,且被告停车位是在该辖区部分楼房拆迁后,为方便顾客停放车辆,并经当地街道办及社区批准取得的,因此,被告向顾客收取的一元停车费应视为车位场地管理使用费。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律师提醒】停车应记得要凭证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建军提醒车主,车主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停车时,切记要索取停车凭证,最好在凭证上注明停车费的性质,或者约定停车丢失后如何处理、赔偿等事项。若车丢失应及时报警,警方出警及所作笔录,均可作为证据。一旦发生丢车事件,没有凭证将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