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费误工费,一个不能少
一的哥于夜间将公司车辆存放于某停车场内,转天取车时,却发现车顶被脱落的墙皮砸损。因赔偿问题,该的哥及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开办方某停车业服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及的哥误工费。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被告应对二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赔偿出租汽车公司车辆维修损失费4510元,赔偿该的哥4个半月误工费1万元。
去年4月25日,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购买夏利出租客运车一辆,交由其职工韩某驾驶。同年5月25日20时许,韩某将该车交费存放在河东区大直沽一停车场内。次日清晨,韩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被停车场旁边楼房脱落的外墙皮砸中,严重受损。经交涉索赔,停车场方始终予以拒绝。为此,韩某及该车所有人某出租汽车公司将该停车场开办方某停车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5000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及韩某半年的误工费2.7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停车业公司辩称,二原告所述夏利出租汽车在其开办的河东区大直沽六纬路汽车存车场存放时被损坏的情况属实,但损坏结果发生的原因为河东区大直沽房地产管理站租给一家银行的三层楼房外墙皮脱落,砸在夏利出租汽车车顶所致,应由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同时表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开办的存车场收费存车的事实均无异议,据此应确认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该存车场疏于管理导致存放的轿车被砸受损,该民事赔偿责任亦应由其开办单位被告某停车业服务公司承担。被告关于外墙皮脱落是造成轿车被砸直接原因,应由墙皮所有人负责的抗辩主张,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二原告作为受害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项目、数额标准应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并在合理范围内,违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