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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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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王先生因丢失了停车卡,被东方广场停车场按照24小时停车收取了120元的费用,为此他将停车场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月3日,王先生在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停车场已经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公司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 

    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要求上诉,被告则认为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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