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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遭水淹 物管赔修理费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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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遭水淹 物管赔修理费13万-
 
 
 
 
    一场暴雨让小区停车库水漫金山,停放的车也被泡了个澡,一辆“大奔”为此花了19.8万元的修理费,车主愤而将小区物管和开发商起诉。昨日,江北区法院披露,此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物管承担七成责任。

  据了解,唐女士家住江北区某小区,有一辆奔驰600SEL豪华轿车,平时停放在小区停车库,并按照小区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辆保管费。2004年7月15日晚,唐照例将车停放在车库。次日凌晨6时30分左右,她接到小区物管通知,称几个小时前下暴雨,车库被淹。她前往车库,发现水已淹到车窗下大约15厘米处。她立即找人将车拖出车库。

  泡过的“大奔”无法正常行驶,她要求小区开发商送修。后来,车倒是修好了,但19.8万余元的巨额修理费却无人埋单,轿车一直停放在修理厂。为了能正常用车,唐女士多次找到小区开发商和物管公司,要求他们埋单。

  唐认为,开发商是停车场的所有者,物管公司是管理者,正是因为两个单位管理不善,导致自己的“大奔”受损。今年5月,唐女士把开发商和物管公司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开发商和物管公司都要求协商解决。在法官的主持下,唐和两个被告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物管公司承担七成修车损失,赔偿唐13.8万余元。开发商帮忙用一套小户型房屋来抵偿,并将房屋过户给唐。相关案例车停公共区域丢车物管免责

  昨日,江北区法院还披露了一件前两月判决的同类案例。

  承办法官称,刘红英家住江北区明瑜恒康小区。从去年8月开始,刘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该小区非车库的公共区域里,每月向物管公司交30元。物管收钱后打了收据,收款事由是车位清洁费。同时,物管还发给她一张场地租赁卡,该卡背面载明“按月交纳租赁费”。

  今年3月26日,刘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车丢了。为此,刘将物管公司起诉到法院。物管公司在庭上称他们是租赁关系,不应担责。

  承办法官认为,从刘提供的场地租赁卡和收据表明,物管公司向刘表达了设立场地租赁关系的意思。虽然刘认为是保管关系,但刘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保管合同成立。为此,法官认为双方应是场地租赁关系,物管免责。法官说法分清保管和租赁关系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轿车,车辆停放发生丢失等车损事故也成为关注焦点。昨日,上述两案的承办法官对丢车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称保管关系和租赁关系是物管或停车场是否承担责任的分水岭。

  酒楼消费丢车责任:法官称,消费者到酒楼、饭店就餐是接受服务,酒楼、饭店对消费者的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消费者将车停放在消费场所外,保管车辆就成了酒楼的附属义务。一旦发生丢车事故,酒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公共区域丢车责任:法官称,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车主和物管可能存在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两种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停车时车主或驾驶人员将行驶证、车钥匙交给物管,由物管控制车辆就形成保管关系。还有的小区是停车取卡,物管凭卡取车、放行,也是保管关系。但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在保管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车辆。车辆出现危险、可能无法返还车辆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或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否则保管人要担责。保管关系的成立,不是以是否交保管费为条件,只要交付了保管物,就成立。

  停车场丢车责任:许多停车场是发放出入凭条、车辆停放证,或进出记时牌,收取车位有偿使用费。无论车辆停放证、出入凭条、进出记时牌,都是事实上获得车辆控制权的有效凭证,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一旦丢车,驾驶人员或车主拿着上述凭证就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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