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被盗停车场被判无责 车主不服
轿车被盗,法院判决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赔钱(详见本报10月21日报道)。难道车主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吗?昨日,车主曾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服二审判决,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通过检察院抗诉,再审此案。
车主把车停放在停车场,究竟与停车场之间属于什么样的关系?停车场每月收取150元停车费,承担怎样的对应责任?如果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停车场就要赔钱,但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主曾先生没有将车钥匙交给停车场,双方之间不符合保管合同关系。至于停车场每月收取的150元,应该界定为“小区停车秩序的管理费”,即保障驾驶人员驾驶的车辆在小区停车区内有序地停放。因此,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赔偿。
曾先生的代理律师林志铭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在关于车辆的保管合同中需交付钥匙,因此,是否交付车辆钥匙,不是认定本案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考虑因素。另外,在本案中,双方之间明显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而“停放秩序的管理”也是保管合同的内容之一,因此,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保管合同关系,即使法院认为不属于保管合同,那么“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