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丢失 车主状告停车场
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车主金鹏春如何也想不到第二天自己的爱车会不翼而飞,而更让他想不到的是,4万多元买的车,车管所的登记价格却只有一万多元。
今年1月23日22时,金鹏春将自己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金实小区情实园门口的停车场内,次日早上发现爱车不翼而飞。金鹏春随后将停车场告到盘龙区法院。前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停车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昆明市承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已将该停车场承包给别人,不是管理者,不是适格主体。况且,原告将车停在小区外道路划线的泊位上,该停车场收费发票实际上是占用道路使用费依据,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金鹏春则说,他是在停车场收费人员的指引下将车停在小区外道路划线的泊位上的,且承包人对外经营时,是以被告的名义经营,出具收费发票上印的也是被告的公章,昆明市承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适格主体。
法庭上,原告提交了轿车的价值评估报告,买车费用41800元加上对车进行装饰、美容等花的费用5500元,要求被告赔偿46950元。被告认为,评估机构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不客观。车管所登记的该车的交易价格只有10900元。金鹏春介绍,车是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他与卖方冯某签订了售车协议,约定买卖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办理。他买车发票是41800元。至于为什么车管所登记的是一万多元,是否冯为了少缴纳转让费而故意登记为一万多元,他表示并不知情。
最后,法庭提出调解,原被告同意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