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家事代理权制度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原则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通过对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准确运用,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该案件上诉人由某委托上海利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租售自有的房屋,约定如由某与利基公司所介绍的交易对象私下成交,由某仍应支付全额服务费。2004年6月,案外人穆某、利基公司、由某达成三方协议,约定:穆某拟购买由某的住房,并支付意向金人民币20000元,如由某同意接受,则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可以签订正式合同,利基公司视为完成中介责任。同日,由某之妻刘某在该三方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并代为签收了20000元。后因由某与穆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利基公司遂起诉要求判令由某夫妇支付房屋中介费用,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利基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某夫妇不服,上诉称,由妻刘某无权代理由某在三方协议上签字并收取定金,故协议对由某无效,利基公司无权主张中介报酬。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中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另一方处分重要家庭财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根据由某夫妇共同生活及由某与利基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推定刘某享有代理权,三方协议的法律后果由某应当承担,并据此判决驳回由某夫妇的上诉。此类为牟取更多经济利益,违背交易诚信原则,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处分共有的房地产后,另一方以不知晓为由宣称交易行为无效并引发诉讼的现象应引起重视。